据12月13日《京华时报》报道:国家标准委前天在官方网站先发布一份“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标准”的专家解答后,全文公布了《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》等4项国家标准,并表示标准将于明年1月1日按期实施。标准的发布引起了社会广泛争议。北京市交管局相关人士称,这项行业标准尚缺法律支持,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中并没有电动摩托车的概念。
随着城市规模迅速扩大,人们对使用电动自行车出行的依赖性越来越大。目前,全国居民电动摩托车(自行车)拥有量达亿辆,而且日常行驶往返距离普遍超过30公里。因此,对电动摩托车的国家标准,社会各界非常关注,由此而产生的社会广泛争议,无疑也是对其可行性的质疑。
据标准委发布的专家重申“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/h,整车重量不大于40kg。”而业内人士测算,一辆车至少需要17公斤左右的电池、6公斤的电机、8公斤的车架和轮圈,再加上龙头、配件和带孩子的架子等,不超过40公斤很难。如把电池做小,跑20多公里就可能耗尽难行。此次所定国家标准却硬要将电动自行车重量限制在40公斤以内,这有何可行性可言?
再说,作为涉及民生公共政策的电动摩托车国家标准,将在半月后按期实施。现在,一无过渡性措施,解决广大民众原有亿辆电动摩托车(自行车)的运行问题,解决电动摩托车(自行车)生产、经销企业的库存问题,;二无衔接性措施,解决这项行业新标准实施时,缺乏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的依据和支持问题。如此,按期实施是规定,可行性又从何谈起?
任何一项涉及民生公共政策,应当是建立在广泛调查研究,倾听民声,征求民意基础上的结果。这样的政策出台,才能顾及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,兼顾到方方面面权益不受损害,才符合依法行政要求,才具有法律概架内的可行性。若坐在衙门里,不愿花气力调查、不想费精力探究,仅凭主观臆断、想象分折,这样拍脑袋搞出来的政策,不要说体现民生了,就是最基本意义上的可行性,也几乎等于零。
有必要奉劝国家标准委的官员们,还是及早采取“亡羊补牢”措施为上策。否则,要么就是按新标准,让现有上亿辆新旧电动自行车报废、让大量的“达标”电动自行车违反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上路,在骑行途中将陷入电尽抛锚的尴尬境地;要么就是逼迫企业和消费者置新国标于不顾,违规“被超标”,让《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》等4项国家标准,成为一纸空文。何去何从,需当机立断!
|